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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环卫作业服务企业信用管理办法深圳市城市管理局 关于印发《深圳市环卫作业服务企业信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文号:深城管〔2011〕116号
各有关单位: 为规范环卫作业服务市场秩序,营造诚实守信的市场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广东省企业信用信息公开条例》、《深圳市企业信用征信和评估管理办法》(深府〔2002〕122号)、《关于完善市场机制提升城市清洁水平》(深府〔2009〕5号)及有关规定,我局制定了《深圳市环卫作业服务企业信用管理办法》,现予印发,请参照实施。
深圳市城市管理局 二〇一一年四月二十八日
深圳市环卫作业服务企业信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环卫作业服务市场秩序,建立市政道路清扫保洁及城市生活垃圾收运作业服务市场信用体系,营造诚实守信的市场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广东省企业信用信息公开条例》、《深圳市企业信用征信和评估管理办法》(深府〔2002〕122号)、《关于完善环卫市场机制提升城市清洁水平的意见》(深府〔2009〕5号)及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环卫作业服务企业是指由政府采购产生的在本市从事市政道路清扫保洁及城市生活垃圾收集运输等环卫作业的相关企业。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本市从事环卫作业服务企业信用信息的采集、记录、评价、公示及其管理活动。 第四条 市环卫行政主管部门建立环卫作业服务企业信用管理网络平台,组织开展环卫作业服务企业信用信息的采集、记录、评价与公示活动。 第五条 凡在本市从事环卫作业的服务企业应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向市环卫行政主管部门申领信用手册,如实申报信用信息。 信用手册是记载服务企业信用信息及信用评价情况的凭证,信用手册采用电子版形式,并在网络平台上公示。
第二章 信用信息的采集、记录
第六条 环卫作业服务企业的信用信息包括:诚信信息、一般失信信息、严重失信信息。 第七条 诚信信息包括: (一)获市、区级及市清洁卫生协会先进单位称号。 (二)一年内所服务辖区内卫生质量名列前茅(同时服务多个辖区的,以名次最高的辖区为准)。 (三)一线工人月工资(不含加班费)均达全市最低工资标准以上。 (四)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为员工购买养老、医疗、工伤等社会保险。 (五)作业范围内的机扫率达到或超过合同要求。 第八条 一般失信信息包括: (一)在每月进行的市“鹏城市容环卫杯”及区环境卫生检查中有扣分情况。 (二)在环境卫生质量方面有媒体曝光或其他有效投诉。 (三)垃圾清运车辆有滴漏污水、沿途撒漏情况并被主管部门处罚。 (四)拖欠员工工资达1个月以上。 (五)不按规定核发加班工资。 (六)不按规定购买各项社保及福利保障。 (七)不按规定核发高温补助费。 (八)违反计划生育政策。 第九条 严重失信行为包括: (一)发生重大安全生产责任事故(1人以上人员死亡,或3人以上重伤,或100万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的。 (二)一线工人工资有未达全市最低工资标准情况,并引起投诉的。 (三)在招投标过程中弄虚作假,并被有关部门查实的。 (四)因拖欠工人工资引发群体性事件,并被有关部门认定应承担主要责任的。 (五)煽动员工寻衅滋事、以暴力或者其他手段妨碍国家工作人员执行公务,造成重大财产损失、人员伤亡或恶劣社会影响。 第十条 诚信信息由环卫作业服务企业向市环卫行政主管部门申报,经市环卫行政主管部门审核认可后予以采集、记录。经审查不符合要求的信息不予采集、记录。环卫作业服务企业申报诚信信息时应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并对所提交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基本信息发生变化时,应当在1个月内办理变更手续。 第十一条 一般失信信息第(一)、(二)项由服务企业所在的区环卫行政主管部门提供;第(四)、(五)、(六)、(七)、(八)项由市环卫主管部门书面征求有关职能部门、深圳市企业信用信息中心意见并取得书面证明材料;第(三)项由环卫行政主管部门采集、记录。 第十二条 严重失信信息由市环卫主管部门书面征求有关职能部门、深圳市企业信用信息中心意见并取得书面证明材料。
第三章 信用评价
第十三条 信用评价包括良好信息分值和不良信息分值。 良好信息分值依据良好行为所产生的经济、社会和环境效益等因素确定;不良信息分值依据不良行为的社会危害程度、情节轻重及当事人主观过错大小等因素确定。具体分值按照市环卫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深圳市环卫作业服务企业信用信息记分标准表》执行。市环卫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对记分标准表进行修订。 第十四条 市环卫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于每年第一季度对环卫作业服务企业上一年度信用情况进行评价。 第十五条 信用评价采用评分制,以100分为基准分,环卫作业服务企业的年度信用得分按下列公式计算: 信用得分=100+良好信息分值-不良信息分值 第十六条 建立环卫作业服务企业的信用评价分级制度。 (一)年度信用得分排名在前25%的,其年度信用评价为A级。 (二)具有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严重失信行为的,其年度信用评价直接评定为C级。 (三)年度信用评价为非A级和非C级的,其年度信用评价为B级。 本办法规定的所有统计数据均精确到小数点后两位数。 第十七条 市环卫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服务企业的年度评价等级,实行差别化监管。 第十八条 对年度信用评价等级为A级的企业实行激励机制,支持其发展,鼓励其做大、做强、创优。 (一)可以在各项评比表彰活动中予以优先推荐。 (二)参加本市市政道路清扫保洁及城市生活垃圾收集运输等政府采购项目投标的,在资格审查时给予充分信任,在评标中可以给予量化加分。 (三)市环卫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对年度信用评价等级为A级的企业简化监督环节,降低监督频率,减少监督抽查项目。 第十九条 对年度信用评价等级为B级的企业实行引导机制,帮扶与监管并重。 (一)参加本市市政道路清扫保洁及城市生活垃圾收集运输等政府采购项目投标的,在资格审查时给予较好信任。 (二)定期对企业管理人员进行法制宣传教育。 (三)市环卫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年度信用评价等级为B级的企业实行常规监督,保持适度的监督频率或项目抽检率。 第二十条 对年度信用评价等级为C级的企业实行惩戒机制,重点监管。 (一)市环卫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网络信用平台上给予红色警示。可以给予通报批评、警示谈话或媒体曝光。 (二)市环卫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其列入专项检查和重点监管对象,提高监管频率,增加抽查项目。 (三)实行案后回查制度,年度信用评价等级为C级的企业被行政处罚的,在行政处罚后2个月内,作出行政处罚的监管机构应当对该企业进行回查,检查其整改情况以及有无新的违法失信行为。 (四)有关主管部门在资质年检、出具与业务经营有关的证明材料等日常管理中应当予以重点审查。 (五)参加本市市政道路清扫保洁及城市生活垃圾收集运输等政府采购项目投标的,招标单位可以不接受其参加投标。直接发包工程的单位可禁止其承接本单位业务。 (六)定期对企业管理人员进行法制宣传教育。
第四章 信用公示
第二十一条 市环卫行政主管部门对各服务企业信用进行综合评价,提出初评结果,并将初评结果书面告知被评价企业。被评价企业应当自接到书面告知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意见反馈市环卫行政主管部门,逾期不反馈的视为无异议;对初评结果有异议的,应当提供相关资料或证据。市环卫行政主管部门对被评价企业的反馈情况进行复核后,拟定评价结果。 第二十二条 实行环卫作业服务企业信用信息网上公示制度。市环卫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深圳市环境卫生管理处网络信用平台(www.szhw.gov.cn)上将服务企业的信用信息予以公示,接受社会公众监督。 第二十三条 不良信息、C级信用评价信息公示期不超过一年。年度信用评价完成后,上一年度的不良行为信息自动转入档案查询系统,C级信用评价信息公示一年后也转入档案查询系统。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2011年7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3年。
附件:深圳市环卫作业服务企业信用信息分类及记分标准。
附件:深圳市环卫作业服务企业信用信息分类及记分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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