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环卫清洁行业协会
Shenzhen industry association of sanitation&cleaning
全站搜索

深圳市环卫清洁企业信用评价办法

深圳市环卫清洁企业信用评价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行业自律,促进我市环卫清洁行业规范发展,营造诚实守信的市场环境,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07〕17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市环卫清洁企业信用评价工作。

第三条   深圳市环卫清洁企业信用评价由深圳市环卫清洁行业协会牵头组织开展。

第四条信用评价遵循为企业服务、不以赢利为目的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五条   信用评价结果可作为企业从事经营活动和行业评优的依据。

第二章   评价对象

第六条   凡经工商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在深圳市从事环卫清洁作业服务的会员企业,可自愿参加信用评价。

第三章   评价机构

    第七条   协会成立深圳市环卫清洁企业信用评价委员会(以下简称信用评价委员会),由本会理事会、监事会选举产生。

第八条 信用评价委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熟悉环卫清洁行业建设与管理工作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

  (二)坚持原则,公正廉洁,忠于职守;

  (三)精通业务,在所从事的领域内有较高声誉。

第九条 信用评价委员会对审核结果进行无记名投票表决制。每位委员1票,只设同意票和反对票,不设弃权票,投票结果以超过全体委员半数以上为准。

  参加投票的委员须在审核意见和表决结果资料上签名确认。

第四章   信用等级设置

第十条   环卫清洁企业信用评价包括一票否决指标、企业管理体系指标、经营能力指标、履约能力指标、竞争力指标、信用记录指标等内容,按照《深圳市环卫清洁行业企业信用等级评价标准及需提供资料清单》进行评分。

第十一条   环卫清洁企业信用等级分为AAAAA、AAAA、AAA、AA、A五级,依次表示信用优秀、信用良好、信用好、信用较好、信用一般。

第十二条   环卫清洁企业信用等级划分标准为:

AAAAA级信用企业:评价综合得分100分以上(含100分);

AAAA级信用企业:评价综合得分90~100分(含90分);

AAA级信用企业:评价综合得分80~90分(不含90分);

AA级信用企业:评价综合得分70~80分(不含80分);

A级信用企业:评价综合得分60~70分(不含70分);

评价综合得分60分以下(不含60分)为信用差。

第五章   评价程序

第十三条   环卫清洁企业信用评价工作每年定期组织开展,考核期为申请年度的前2年。

第十四条   环卫清洁企业信用评价程序:

(一)通知:在深圳市环卫清洁行业协会网等平台发布信用评价通知。

    (二)申报:参评企业向本会提交《深圳市环卫清洁企业信用评价申请表》(协会领取)、《深圳市环卫清洁行业企业信用评价自评/初评分表》及申报材料。申报材料应按照《深圳市环卫清洁行业企业信用等级评价标准及需提供资料清单》的顺序编目、装订成册。

(三)初审:由协会秘书处对申报材料进行核对,材料齐全的,受理申请并出具受理回执;材料不齐全的,一次性告知原因并退回给申请企业。

(四)复核:信用评价委员会对申报材料进行复核,必要时可通过调查、现场勘察、限期补充材料等方式进行核实。

(五)评审:信用评价委员会通过资料审查和现场评审等情况,对参评企业进行评价,形成拟公布的企业信用等级。

(六)公示:协会将拟公布的企业信用等级在深圳市环卫清洁行业协会网公示七个工作日。公示期间受理实名书面投诉举报。

(七)公布:公示期间无异议,由本会向社会公布参评企业信用等级,同时报市环卫主管部门进行备案。

第六章   企业申报

第十五条   成立已满6个会计年度,入会已满3年,近6年均有主营业务收入且处于持续经营状态的企业,首次申报时,企业可直接申报AAAAA、AAAA、AAA、AA 和A 级评价;成立已满4个会计年度,入会已满2年,近4年均有主营业务收入,并处于持续经营状态的企业,首次申报时,企业可直接申报AAAA、AAA、AA 和A 级评价;不满4 个会计年度的企业,只能申报AAA 级或以下的评价。

第十六条   在信用评价有效期内,企业满足更高信用等级条件的,可申请参评高一级,但不可越级申请。

第十七条企业应承担因申报错误或申报材料错误而失去参评权力的责任。

第七章   信用管理

第十八条   环卫清洁企业信用等级实行动态管理。企业信用等级有效期为2年(自公布之日起计)。有效期届满后,企业可申请复评,重新确定信用等级。

有效期内,本会可对获得信用等级的单位实施抽查随访。

有效期内,企业满足更高信用等级条件的,第2年可重新申请参评。

有效期内,根据国家和本省有关违法违规、不良行为的规定,企业被记录不良行为的,即行暂停信用等级的使用。应在下一年度重新参评,不按规定重新参评的,取消其原信用等级并向社会公布。

有效期内,企业发生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符合一票否决指标规定)的,即行取消其原信用等级并向社会公布。在违规处罚后3年内整改完成,可重新申请参评。

第十九条   环卫清洁企业信用评价工作接受社会监督。在公示期内,任何单位或个人对企业信用评价结果有异议的,可向本会书面提出,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单位提出异议的,应经本单位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个人提出异议的,应附个人身份证复印件和联系方式。不符合上述规定的不予受理。

本会受理书面异议后,信用评价委员会对异议人提出的问题进行调查核实,并做出结论,予以公布。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条 申请信用评价的企业应客观、全面、准确、真实反映实际情况,不得弄虚作假。在信用等级评定过程中,发现以不正当手段影响评价结果的,视情节轻重分别予以批评、取消参评资格;已公布信用等级评定结果的,取消其信用等级并向社会公布,且3年内不得重新申请参评。因虚假申报给社会公共利益造成损害或给他人造成损失的,由参评企业及其有关责任人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第二十一条   信用评价委员会及参与评价工作的人员,应当严格执行评价标准和有关规定,遵守评审纪律,认真履行职责,秉公办事,不徇私舞弊、滥用职权。对于违反者给予警告、通报批评、取消参加信用评价工作资格等处理。

第九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环卫清洁企业信用等级标牌和证书由本会统一制作,在有效期内使用。在有效期内,企业信用等级下降或被取消,由本会收回原信用等级标牌和证书。

第二十三条   环卫清洁企业信用评价收费标准为1000元,用评价费用包括评审费、标牌证书工本费和管理费。

第二十四条   本会向获得信用等级的单位提供对应等级的第三方信用支持。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经2021年12月14日深圳市环卫清洁行业协会第十届第一次理事会通过,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深圳市环卫清洁行业协会负责解释。

  2021年12月14日